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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馆陶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a8直播免费    发布时间:2025-03-16 16:33:49  点击量:【1】次 

  

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馆陶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现将《馆陶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本着“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从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项目采购招标管理、项目合同审核、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等七个环节对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加强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立项审批项目,最重要的包含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国有投融资公司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县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技术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4、对有关部门临时谋划、且未经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项目,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意见,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政府办公室根据研究结果出具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5、项目履行立项手续时,项目单位一定要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投资项目审批表及其他规定材料,行政审批局负责严格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2、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科学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3、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对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报批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合理核定项目概算。

  4、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

  5、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整概算。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必须编制概算调整方案(概算调整书),提供规定材料,报县行政审批局核定。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检查,审核检查通过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追加资本预算,不予综合验收。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允许调整一次概算。

  2、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县行政审批局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限额设计的原则,精准编制工程预算,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或标准,严禁过度设计,确保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已批准的项目概算范围内。

  3、县财政局负责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对项目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审定的预算价不允许超出县行政审批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招标或采购的最高限价。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对县财政局审定的预算价存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县财政局提出预算变更申请,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1、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为30(含)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60(含)万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采购活动进行把关。

  2、县发改局负责对全县工业(含内贸)、信息行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进口机电设施采购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把关。

  3、县住建局负责对全县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把关。

  4、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招投标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5、对于未明确的项目招投标活动,由行业分管部门书面向分管县领导请示,经县领导协商明确后,经明确招投标部门分管县领导签批后由明确的招投标部门进行招投标活动。

  6、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招投标活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第三方代理公司,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各环节的科学性,严防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泄漏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

  1、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项目合同由县财政局牵头把关,县司法局负责合同文本法制把关。

  2、项目合同应采用行业部门制式合同,无行业部门制式合同的,参照建设部门制式合同制定合同文本。

  3、项目合同要对项目竣工后最终付款依据进行明确约定,依法保护甲方和乙方的利益。

  4、项目合同要对财政结算审核结果纠纷处理进行明确约定,建议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能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时,需约定不低于实施工程单位投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下浮率。

  采用EPC总承包模式招标的建筑设计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县政府提交工程评审审批单,由财政或审计部门进行“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审核或审计。

  7、合同应明确工程建设品质衡量准则、施工期限、技术安全、文明施工等内容。建筑设计企业对不能履行合同的实施工程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对应措施督促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正确履行合同的,建筑设计企业要保留处罚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8、合同应明确工程缺陷责任与保修期限,有行业规范的参考行业规范执行,无行业规范的保修期限不可以少于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金要严格依照国家规定不得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3%,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建筑设计企业。

  2、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切实加强设计阶段的勘察成果及方案审查和工程施工前的图纸会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一律从严管理。经批准的变更原则上不可以再次变更。

  ④县财政局审核后,对单次工程变更总额测算增加投资60万元以内(不含本数)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对单次工程变更总额6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4、未经县政府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所增加的工程量财政、审计部门不予确认,不得进入工程结算。因质量或安全等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立即施工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主要负责人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施工,并留存施工影像资料作为补充审批依据及项目结算依据。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及时提交工程完工结(决)算材料,并全面审查竣工结(决)算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3、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根据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报送的竣工结(决)算材料,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计价规范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竣工结(决)算

  4、工程预付款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的范围,阶段性工程款由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测算拨付,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作为工程付款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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