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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a8直播免费    发布时间:2025-03-30 03:13:10  点击量:【1】次 

  

关于印发《盐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盐亭县境内使用各级预算资金安排并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和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组织管理,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项目实施调度管理等工作。负责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备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拨付、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对采取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等。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提供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核发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等。

  县政务审批局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同时依法负责项目的节能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投资概算核定(含调整)等。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领域项目概算、预算的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管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行业内工程量变更活动的监管,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工信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文广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谋划本行业项目储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做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或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必要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定事项做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所有的环节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手续,依法组织项目实施,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四条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分级储备、滚动建库的原则,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分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相匹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依次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由县发改局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产金额来源等事项。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产金额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发生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确需新增的按《盐亭县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细则(试行)》程序办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严禁以会议纪要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第七条项目单位理应当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是立项报批资料的重要内容,建议书中应当较为详细地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匡算,资产金额来源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等进行初步分析。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报批制,附立项申请文件、资金文件、项目建议书等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资产金额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做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编制资质的咨询公司进行编制,报告编制完成后,可自行组织专家评审并请县发改局参与监督,也可委托县发改局组织评审,编制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附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文本(含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评估意见)以及相关附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项目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项目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不再有时间限制。

  (三)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经概算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批复估算10%以下的,概算审批部门批复后,抄送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超过经可研批复估算10%及以上的,或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盐亭县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程序报批。项目单位根据审批意见重新编制可研报告并重新报送审批部门。未批准同意的,按原可研批复估算限额修改设计。

  第八条严格财政投资评审,县财评中心应根据立项批复、概算批复或概算调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评审。施工图预算(含暂列金)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预备费之和。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县财评中心在概算调整批复前不得出具评审报告。

  (一)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无需出具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出具说明);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中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审批制的项目在报批立项前需由财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三)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批复、备案)、预算控制价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控制投资规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预算申报单位应细化分解项目的各年度预算计划,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开展预算控制价评审,严格先评审后实施,已实施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预算控制价补评。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报概算审批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及概算评审,评审的概算经批复后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作为项目招标的上限控制,未经概算批复的不得开展招标工作。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活动,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符合《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抢险救灾工程,按该文件规定程序认定后可不招标,并根据建设性质在绵阳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承包人。各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预算控制价。未达到招标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其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人自愿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相关负责。

  第十六条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对于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房屋建筑类项目,施工许可证可以分段办理,并压缩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九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结算价不超过中标价,原则上不得变更原设计和新增工程投资。确需变更原设计和新增工程投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明确的资金来源,并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即施工方提出、监理签字、业主方同意,向县发改局报送设计变更请示。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和工程量新增投资未超总投资概算的,业主单位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增加幅度在中标价的5%以下或增加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自行确定并报县发改局备案;增幅在中标价5%-10%或增加额在20万元-50万,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同业主单位会商后确定;增幅超过中标价10%或增加额在50万-100万元,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会商确定。

  凡增加投资超概算或增加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变更,完成前款程序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项目单位必须完善有关手续,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增减已完成设计变更程序的,增减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施工场所进行公示。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的,按有关规定核准是否重新招投标。由原单位实施的,工程结算单价应与原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报价清单价相一致,如原报价没有的,应根据原报价中的基础价重新组价,如未发布信息价的,由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联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增加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重新招标的,按中标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领域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县财政局批复,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做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成果应及时报县政府,为今后规划制定、编制计划、资金安排等工作提供参考。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县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用盐亭”网站,做好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综合评价成果运用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结(决)算办理等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依法依规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有未经批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扩大投资规模等情形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对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在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并实施失信惩戒;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涉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盐府发〔2011〕26号)、《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控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工程量的通知》(盐府办发(2017)122号)、《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盐府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主办: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盐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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