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了《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上的水准,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等规定,对照《新疆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运营一段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以及其他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做对照评价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应对策建议,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规范、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服务。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确定后评价项目范围、评价内容与方法、评价工作规范以及后评价成果应用。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已建成投入运营的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或针对某类问题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做综合评价。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印发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并制定我市年度工作规划,印送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为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主要从以下有代表性的项目中选择:
(二)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民生保障、技术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有着较大影响的项目;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第八条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有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以对前期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期项目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全过程总结、项目效果评价、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建设的经验或教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第十条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可采取统计法、预测法、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以及行业通行的其他方法。
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做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在组织并且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时,应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后评价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
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工作或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后评价机构和个人,不得承担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认真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属行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后评价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需提供资料目录见附件1)。
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可参考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有关要求编制,内容不完整或深度达不到相应要求的,项目单位需在限期内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后评价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根据评价办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全面系统的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后评价任务,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见附件2)。
对项目后评价报告开展专家评审的,后评价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正式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后评价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在正式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经验与不足,研究形成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检查督查、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后评价成果反馈项目参与各方,提供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参考,加强信息沟通。
第十七条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的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落实整改措施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逐步的提升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单位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制的指导,支持后评价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相关的单位,配合后评价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列入年度后评价工作规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积极努力配合后评价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提供项目审批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并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后评价机构应当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对后评价项目涉及的国家、商业机密等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参与项目后评价工作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移交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纪律、法律责任。相关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乌鲁木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乌鲁木齐)”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保障。接受委托的项目后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为便于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单位应积极努力配合,如实提交项目后评价所需的有关的资料。主要资料目录如下:
一、项目前期文件。最重要的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概算、特殊情况下的开工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产相关文件、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有关的资料,和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最重要的包含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资本预算、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会审及变更资料、监理报告、完工验收报告等有关的资料,和相关的批复文件。
三、其他资料。最重要的包含项目单位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和统计资料等。
项目后评价报告由项目后评价机构完成,应当运用逻辑框架法、成功度评价法、指标体系评分法等国内、国际通行方法开展后评价。报告编制可参考以下提纲:
一、编制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委托合同、项目自评报告、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等。
二、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内容、实施进度、资产金额来源及到位情况、运行及效益情况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包括技术水平或创新分析、财务及经济效益、行业或区域经济影响、社会效益、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包括与发展规划衔接情况、项目目标实现情况、实际运行效果、可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后评价结论。包括项目成功度评价、总体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或者教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后评价报告编制除参考本指引外,还可参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后评价报告编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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