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国资金融局政府信息公开
大亚湾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亚湾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依据中央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真实的情况,我局制定了《大亚湾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大亚湾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咨询反馈(联系电线)。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的基本建设项目、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最大的目的的建设工程及相关工作,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和大型维修改造项目。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区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编列资金预算的,由区代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其他情况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 建筑设计企业、代建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保证项目财务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隐匿、毁弃、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批复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的竣工财务决算,加强对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和督促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提升竣工财务决算水平。
第六条 项目隶属关系发生明显的变化时,应当依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最重要的包含各项资产金额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交接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形成清单,由项目接收单位签收确认后生效。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八条 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是: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含本数)为大型项目;3000万以上(含本数),不足1亿元为中型项目;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为小型项目。
第九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对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进行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设备、材料或工器具按规定程序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调整文件、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概算相关调整文件、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复及预算相关调整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件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经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计(或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件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审核过程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调整文件、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概算相关调整文件、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复及预算相关调整文件;
(四)建设项目所有入账财务凭证、总账、明细账、工程项目盘点移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项目主管部门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的项目决算。
2.不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区级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是指不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2.项目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决算。
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区财政局备案,并按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由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区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区财政局审核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估算、超概算、超预算等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对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区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后将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交付或结转给使用单位。交付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依据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并将各类财务资料、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四条的,依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的基本建设项目、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建设工程及相关工作,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和大型维修改造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区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编列资金预算的,由区代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其他情况由建设单位负责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在项目完工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相关单位应当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允许超出2个月,大型项目不允许超出6个月。
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是: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含本数)为大型项目;3000万以上(含本数),不足1亿元为中型项目;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为小型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1.项目主管部门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的项目决算。
2.不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区级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是指不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2.项目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决算。
(三)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由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区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区财政局审核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各建筑设计企业应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依据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并将各类财务资料、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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