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四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工作方案》的解读
审计范围为未经国家审计、财政评审和行业内部审计的我市“十四五”及部分“十三五”中央预算内的规划项目及中央、自治区和本级财政安排,概算批复工程费用投资
注:概算批复工程费用投资是指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经有关部门审批规定的工程费用投资额。
对已列入财政评审计划的项目按原计划开展财政评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已自行聘请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的项目,市各部门、各县(区)应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深入评估,审计程序合法合规、审计结果无行政复议或诉讼、核减比例高于3%的项目可不再安排进行审计,低于3%的由本级审计部门进行复审。
对概算批复工程费用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各部门、各县(区)视情况自行安排审计或财政评审。
1.按照《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措施》的规定,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全市未经国家审计、财政评审、内部审计实施的概算批复工程费用投资额大于1亿元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或者跟踪审计。
注:审计工作方案是指审计部门为顺利完成审计任务,对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规划,明确审计目标、范围、方法、步骤及人员分工等内容;审计实施方案是指审计组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
3.负责联系8县(区)开展“十四五”审计全覆盖工作。根据各县(区)需求,视情况派人员指导审计工作。同时负责对审计成果不明显的个别项目进行复查。
4.负责协调对口省市审计局以形式派审计组或审计人员协助开展各县(区)投资审计工作。
5.负责向各县(区)人民政府提供《政府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和政府投资审计涉及的法律和法规等相关参考资料。
按照《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措施》的规定,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市本级未经国家审计、财政评审、内部审计的概算批复工程费用投资小于1亿元的项目实施财政评审或者跟踪评审。
1.负责组织对未经国家审计、财政评审、内部审计的县(区)本级及所属部门实施项目的审计或财政评审。
2.负责统筹配置审计、财政和行业内审部门的审计资源,并结合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公开招聘社会中介机构。
(一)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和区党委政府领导相关重要指示批示和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揭示有关部门单位拖欠企业账款和农民工工资,超标准预留保证金或逾期不返还保证金、重复以各种名义提交保证金、不严格履行概算转嫁相关联的费用等增加企业负担,在本地区设置各种行业壁垒、门槛等破坏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等行为。
(二)落实项目法人主体责任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程序是不是满足规定,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关键事项要不要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及严格履行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概算执行是否严格,超出10%要不要进行概算调整。反映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滥发津补贴等问题。
(四)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重点审查层层转包、违法转包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围绕全市确定的重点项目清单,重点审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绝不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尤其是项目管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工程单位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五大人员)到岗率是否达85%以上。对擅自变更、撤离关键岗位人员或月综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公司进行处理。
(五)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主要审查是否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是否强化建筑设计企业对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是否强化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责任,揭露和反映工程外观品质、安全风险隐患等问题。
(六)工程建设价格情况。审查已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主要审查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工程招标是否依规定实行招标,招标过程中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有无低价中标、暗箱操作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揭露和反映高估冒算、偷工减料、虚假计量和设计变更不实等问题。
(七)环境保护情况。主要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情况。着重关注是否履行相关环保审批程序,建设项目是不是真的存在破坏环境、对环境造成污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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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以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
信件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此类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并退回或废弃: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写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事项,应当直接向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4、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写信人在办理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1、如果您反映和投诉的问题,涉及市政建设、居民生活、就业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请先向问题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得到及时解决。
2、为了您的信件能够准确、快速的转交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做处理,请务必做到“一事一件”,避免在同一封信中反映两个或多个无关诉求,此类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不予受理并废弃,不再进行短信回复提醒。
3、对于同一账号大量多次重复向同一单位写信反映相同问题,属不予受理范围的,办理人员有权直接对重复信件不予受理并废弃,不再进行短信回复提醒。
4、写信应署本人的真实姓名,不要隐瞒姓名或采用化名、笔名;应当注明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等,以便于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同来信人保持联系,使信访事项及时得以妥善解决。
5、写信内容应简明扼要,写明所反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当事人(包括被投诉方/建议方)、投诉或建议要求,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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