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单次增加投资超概算3%或200万元需报财评审核、财政厅批准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评审工作职责、项目预算评审、项目决(结)算评审、评审工作管理、附则六个部分。
3、预算评审结论与概算相差10%及以上,或低于中央资金安排额度的,若财政部门、概算审批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两方联合开展评审,按联审后意见出具预算评审意见。
4、概算内单次工程变更、洽商及签证等增加投资达到批准概算投资3%或者金额200万元的,需报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实施,同时相应调整项目预算;
5、项目预算评审时限: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为10个工作日内;送审金额3000万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为15个工作日内;送审金额5亿元以上的,为20个工作日内;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限。
6、拟采取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在招标前与财政部门沟通,并在财政部门指导下合理确定项目预算金额和最高投标限价。
7、竣工财务决(结)算评审时限: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结算、决算各为20个工作日内;送审金额3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结算、决算各为40个工作日内;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的,结算、决算各为60个工作日内;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限。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实施建议》(吉政发〔2024〕17号)有关要求,依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实施建议》(吉政发〔2024〕17号),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吉林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结合国家和省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方面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是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含)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中央、省、市县各级多方出资的项目建设,原则上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评审;特大型项目、水利等特殊领域项目根据真实的情况执行;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展的项目建设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坚持依法依规。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规定,加强评审工作管理。
(二)坚持客观公正。推进评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评审。
(三)坚持规范节约。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结)算的单项评审。具体评审的内容:
第七条 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省财政厅和相关单位安排(调整)预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统一由省财政厅组织并且开展,具体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能结合自身业务承接能力,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支持,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未经财政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预、决(结)算评审,均不属于财政投资评审。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指导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组织对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财政投资评审,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三)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执行工作,协调项目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处理评审制度方面争议。
(四)依法依规确定第三方机构名单,健全完善第三方机构业务委派、考核、轮换、奖惩等制度机制。
第十条 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省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省财政厅下达的评审任务,同时受省财政厅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评审项目的全过程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评审项目受理、评审进度质量跟踪督导、专家咨询以及重大问题请示汇报机制。
(三)对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做复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复核意见负责。受省财政厅委托,对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四)对第三方机构实施管理,指导第三方机构的评审工作,开展评审数据统计和分析,组织评审质量提升研讨、协调处理第三方机构和项目单位等各方关于项目评审业务方面争议。
(五)定期向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征询第三方机构服务态度、质量、廉洁评审等情况,对第三方机构的评审行为进行评价。
(六)接收并统一管理评审档案,支付第三方机构评审费用,付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一)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的内容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有特殊技术方面的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同意。
(三)接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业务指导,及时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二)指导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含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下同)配合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三)配合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及时提供评审所需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省财政厅的评审意见或别的形式反映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问题,督促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执行和整改。
(五)对省财政厅授权评审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抄送省财政厅和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一)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合理编制项目预、决(结)算,对编制成果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项目预算不允许超出已批复的项目概算,项目决(结)算不允许超出经审定的项目预算及调整预算,坚决杜绝“超标准、超规模、超范围”等现象。
(二)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要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四)接受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指导,在项目概算批复后及时送审施工图预算,在项目完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3个月内送审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评审内容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另外的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送审项目预算不得超出已批复项目概算投资额。按规定只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得超出批复的估算投资额。
第十五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需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含)的经营性建设项目,视情况开展预算评审。批准投资未达到200万元的项目如需评审,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预算评审结论与概算相差10%及以上,或低于中央资金安排额度的,财政部门原则上在5日内与概算审批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预算评审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财政部门、概算审批部门联合开展评审,按联审后意见出具预算评审意见。
项目预算经审定后,概算内单次工程变更、洽商及签证等增加投资达到批准概算投资3%或者金额200万元的,需报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实施,同时相应调整项目预算。
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套的中央投资项目,无需进行财政预算评审(公立医院事业性收入视同非财政性资金);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并审核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评审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且使用所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无需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三)项目预算文件(工程费用部分应采用计价定额形式编制,含软件版本的电子版)。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规定向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送审资料,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评审申请,省财政厅向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通知。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将送审资料转交第三方机构。
1.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直接评审的项目。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初步评审结论,与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经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2.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初步评审结论,报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提出复核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修改评审报告、协调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签字确认,第三方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交换意见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及时补充完善到位;存在比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财政厅协调解决。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前工作协调,尽快创造评审条件,赶抢压缩评审时间,力争在中央和省级资本预算、资金预算下达前完成评审工作,防止“资金等评审”情况。
第十九条 拟采取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在招标前与财政部门沟通,并在财政部门指导下合理确定项目预算金额和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条 预算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预算安排金额不得高于预算评审结果,预备费等预留费用在项目决(结)算对应的年度预算中安排。未经预算评审的项目,省财政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预算。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门预算评审结果编制项目招标采购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定的预算实施,发生设计变更和其他特殊情况,超出审定的项目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项目预算调整。超出已批复项目概算投资的,需报原审批部门调整批复。
第二十一条 预算评审结果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在有效期内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1个月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预算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移交资产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及时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评审,不得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在辅助编制决(结)算文件之外开展评审及确认工作。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确保项目竣工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展,对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准概(预)算,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在确保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
1.项目主管部门本级的,批复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竣工决(结)算送审值大于财政预算审定值的项目竣工决(结)算。
2.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省级社会团体、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竣工决(结)算。
1.项目主管部门本级的,批复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但竣工决(结)算送审值不超过财政预算审定值的项目竣工决(结)算。
2.项目主管部门本级的,批复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决(结)算。
(九)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基建会计账簿、凭证,与项目前期费用相关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一)送审程序。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批复的项目,参照第十七条执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的项目,应当比照财政部门做法自行制定送审程序。
1.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批复的项目。参照第十八条执行。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提供资料不齐等原因无法开展评审的,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向省财政厅申请退审,并原渠道退回报送的评审资料。
2.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3.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权限,经省财政厅(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项目主管部门3个月内协调三次以上仍不能达成一致、无法出具评审结论的,按省财政厅(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1.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结算、决算各为20个工作日内。
2.送审金额3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结算、决算各为4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评审审减投资属超批准项目概算的,组织评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概算审批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后,再按评审结论确认和批复。
第三十条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体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据决算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代建制的,代建单位理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及其人员,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真实的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省财政厅可暂缓安排项目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第三方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省财政厅和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财政厅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21〕128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名单、专家库管理,以及评审费用支付等事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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