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a8直播免费    发布时间:2025-06-16 20:24:09  点击量:【1】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的要求,结合各部门职能分工,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闽发改投资〔2010〕1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运营一段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目标、建设内容及规模、批准概算、资产金额来源、建设年限等相关审批文件作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应的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服务。

  第五条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选定若干个项目进行后评价,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进行审核检查,委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指导和协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组织解决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区党工委巡察审计办根据审计职责范围,就后评价反映的明显问题加强审计监督。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在项目立项批复中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列入后评价管理,支持提供后评价工作中所需的相关审批材料。

  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督促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自我总结评价,并支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自我总结评价,积极努力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及实施阶段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按照合同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第六条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应在实验区内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运营一段时间的省、区级重点项目当中选取。对分期建设项目且每期项目之间有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以对前期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

  (一)对促进行业和地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有重大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的项目;

  (二)对节约世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第八条列入项目后评价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区经济发展局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内容可以借鉴项目后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编制(详见第十一条)。

  第九条区经济发展局根据重点选择类型及区内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每年选取部分项目,结合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及“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选取部分项目进行后评价,选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后评价业务。

  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组建满足后评价专业要求的工作小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单位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相关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做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及规模、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资产金额来源及到位情况、建设年限、实施进度、项目竣工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资金管理能力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所有参建单位名单及服务情况、行业部门指导、协调、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或创新分析、财务及经济效益、行业或区域经济影响、社会效益、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与发展规划衔接情况、项目目标实现情况、实际运行效果、可持续能力等;

  第十二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开展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

  第十三条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公众参与,如有必要,可以开展社会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设置独立篇章予以客观反映。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项目后评价的需要,结合相关监督部门指出的问题,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积极努力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及项目运行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应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报送区经济发展局。如有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对项目后评价的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的保密责任。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金融局予以保障。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委托部门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后评价成果应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作为规划制定、年度资本预算编制、年度投资申请、安排和分配、项目审批、投资决策、资金平衡方案调整、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后评价发现的问题,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并吸取这次的教训,切实提高建设实施等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逐步的提升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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