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a8直播免费    发布时间:2025-06-19 16:27:16  点击量:【1】次 

  现将《鞍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市属企业投资决策管理上的水准,强化投资闭环管理,促进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辽国资〔2023〕20号)《鞍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鞍国资改字〔2024〕180号)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鞍山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包括市属企业以及它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以及它控制企业)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股权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市属企业以及它控制企业承担的国家、省或市中长期规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按照集团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市国资委相关投资监管制度中明确要求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后评价,指投资项目完成后所进行的综合评价。通过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经济、技术、环境、社会指标等作对比,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改善企业投资决策和管理上的水准,达到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完成的一般含义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股权投资项目指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且首笔资金实际到位或产权交割手续完成。企业投资后应根据投资性质和财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入账,真实完整反映投资活动及结果。

  第七条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制定项目后评价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并且开展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自查和复核,完成市国资委安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八条市国资委负责建立健全投资后评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检查监管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及时警示风险,对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一)客观公正。投资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作情况,应当确保所依据数据的客观可靠,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问题,改进投资决策和管理的不足。

  (三)全面真实。项目后评价既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又要分析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上的水准和项目后续发展的潜力,确保投资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

  (一)国家、省、市以及市国资委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文件、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投资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章制度、初步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及工程概算调整报告文件、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或巡视巡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定估计结果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以及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内部制度等项目运行和经营管理资料等。评价依据可根据需要和实际适当增减。

  第十一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分析评价方法是对比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真实的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其它指标,综合有关评价依据,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可根据真实的情况,辅助应用其他分析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项目后评价的内容最重要的包含项目实施过程、项目效益、可持续能力和成功度等。可根据投资项目类型、规模大小、重要程度等,在详细的细节内容上有所区别和侧重。

  (一)实施过程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决策、建设准备、实施和投产运营四个方面。

  1.项目前期决策。主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融资方案、专家论证、决策程序等进行评价。

  2.项目建设准备。主要对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开工准备情况等进行评价。

  3.项目实施。主要对合同执行情况、工程实施及管理、资金筹措和使用、总投资控制、完工验收及决算、试运行等进行评价。

  4.项目投产运营。主要对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实现程度、技术水平、产品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评价。

  (二)项目效益评价。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管理效果评价。

  1.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内容有:生产经营及达产情况,与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相比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投资效益分析,对企业效益提升的作用和影响等。

  2.社会效益评价。主要内容有: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 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对当地就业、财政收入及居民生活条件、质量的影响等。

  3.环境效益评价。主要内容有:与环评报告相比较,项目污染控制、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等。

  4.管理效果评价。主要内容有:组织架构形式和适应能力、人员结构和劳动效率、制度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员工满意度、管理者水平等。

  (三)可持续性评价。内部因素评价,包括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等,核心是产品或项目竞争能力;外部条件评价,包括市场变化及其趋势等。

  (四)成功度评价。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设计项目成功度评价指标,综合分析项目各项指标来判定项目成功度。

  1.项目决策阶段。主要对投资方向、融资方案、尽职调查、专家论证、决策程序等进行评价。

  2.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对融资方式及效果、出资金额及比例、合资合作或收购协议的内容等进行评价。

  3.项目运营阶段。主要对项目运营状况、企业的制度建设、管理模式和运营模式等进行评价。

  1.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对营业收入、实现利润、资产负债率、销售增长率、经济增加值、投资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财务指标进行评价。

  2.社会效益评价。主要对促进当地就业、财政收入贡献、区域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条件及质量的影响等进行评价。

  (三)可持续性评价。主要对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及形式、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执行、人员结构和劳动效率、内部沟通和交流机制、管理者水平、激励机制等制度建设、管理模式和运营模式进行评价。

  (四)成功度评价。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设计项目成功度评价指标,通过对各项指标的综合分析来判定项目成功度。

  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应按年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计划管理,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等。

  第十六条项目后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完成且进入正常运营1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6个月内开展。对个别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长、经济社会效益见效慢的项目,项目后评价可结合实际,在项目完成且进入正常运营状况2-3年后开展并完成。对完成后长期不能进入正常运营的投资项目(一般指超过12个月),也应在原定进入正常运营时间后的12至18个月内,组织开展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后评价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聘请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后评价承担机构。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须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应当每年编制年度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于年初与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市国资委。年度项目后评价计划应当包括投资项目的名称、类型、投资金额、投资年份、实施和运营简况,是否拟外聘第三方机构等。本办法印发前已完成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按照前述规定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后评价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形成后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做到全面详实、观点明确、层次清楚、文字简练、文本规范(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后评价应建立全流程工作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存。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应将后评价工作底稿副本作为档案一并移交市属企业长期保管。

  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应专题讨论或审议项目后评价报告,有关经验教训、对策建议应当作为企业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完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管理决策、强化投资管控的重要参考和依据。也要用于评价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研究能力、决策能力和履职能力,并作为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应参考后评价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系统解决后评价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涉及整改的,要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后评价承担单位和人员,应当对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涉嫌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委托方将问题线索移送其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属企业在开展项目后评价过程中,若发现在投资项目决策或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投资监管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到位。对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鞍山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鞍政办发〔2018〕1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企业项目后评价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市属企业所承担的政府公用及基础设施类投资项目、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主要资金和投资回报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后评价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一)项目情况简述。概述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业主、项目性质、特点,以及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

  (五)项目总投资。项目立项决策批复投资、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及调整概算、竣工决算和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七)项目运行及效益现状。项目运行现状,生产能力实现状况,项目财务经济效益情况等。

  (一)项目前期决策总结与评价。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决策过程和程序,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的意见。

  (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与评价。项目勘察、设计、开工准备、采购招标、征地拆迁和资金筹措等情况和程序。

  (三)项目建设实施总结与评价。项目合同执行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与进度情况,项目设计变更情况,项目投资控制情况,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情况。

  (四)项目运营情况与分析。项目运营情况,项目设计能力实现情况,项目运营成本和财务情况,产品结构与市场情况。

  (一)项目技术水平评价。项目技术水平(设备、工艺及辅助配套水平,国产化水平,技术经济性)。

  (二)项目财务经济效益评价。项目资产及负债状况,项目财务效益情况,项目财务效益指标分析和项目经济效益变化的主要原因。

  (三)项目经营管理评价。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情况,项目领导班子情况,项目管理体制及规章制度情况,项目经营管理策略情况,项目技术人员培训情况。

  (一)项目环境效益评价。项目环保达标情况,项目环保设施及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环境影响和生态保护。

  (二)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项目主要利益群体,项目的建设实施对当地(宏观经济、区域经济、行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对当地就业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影响,对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税收的影响。

  (一)项目目标评价。项目的工程目标、技术目标、效益目标、影响目标(社会环境和宏观目标)。

  (二)项目可持续性评价。根据项目现状,结合国家的政策、资源条件和市场环境对项目的可持续性做多元化的分析,预测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项目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等方面评价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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