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要求及投资概算管控措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依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持续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理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产金额来源,依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建议,按照《条例》中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要求,明确投资调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立足投资控制,加强对投资概算的刚性约束,防止投资规模不合理扩大。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是不是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联审决策程序稳定建设方案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联合评审或联审决策,市发展改革委方可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不应受理相关审批申请。确需受理的,超出部分控制在10%(不含10%)以内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说明超出的原因并落实资产金额来源,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按规定审核报批初步设计概算;超出部分超过10%(含10%)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是不是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可以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持续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调整方案及资产金额来源,依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如有不明确事宜,由审批或者核定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所属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调整的具体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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