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a8直播免费    发布时间:2025-04-23 08:29:54  点击量:【1】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委、局、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农业工程咨询单位:

  为加强农业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建设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方案设计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

  第三条农业建设项目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有关行业司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称项目审批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评估”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项目评估工作。

  (三)负责会同有关行业司局开展农业部归口管理项目立项评估的委托、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评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作的委托、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负责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的委托、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的委托、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支付相应的评估费用。

  第十条承担农业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下称项目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单位与项目评估单位在评估工作开始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载明评估工作内容、程序、方法、时限、成果提交方式、经费核算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项目评估单位根据委托的项目审批单位的要求,制订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二)本单位负责评估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参加人员,专家人数、专业构成、聘请方式等;

  第十三条项目评估所需专家,可以从农业部工程建设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评估单位应当在评估前进行工作动员和部署,并组织专家及工作人员学习评估工作方案及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委托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由2名以上专家进行。初审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主要审查项目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满足规定深度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初审,主要审查项目申报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并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是否与上阶段批复内容相符或在允许的调整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专家进行详细评审。项目涉及多个专业的,详细评审应当由各专业的专家共同进行。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指导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布局规划及有关项目建设规划;有无重复建设、超前建设问题;项目建设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有何作用与意义。

  (二)建设条件与承担单位情况。主要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建设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资源、技术、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条件;建设单位性质、技术力量、现有基础设施等是否具备承担此类项目的规定要求,财务状况如何,项目建成后有无持续稳定的运行经费等。

  (三)市场或需求预测。主要对项目产品或提供社会服务功能的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国际、国内、本地区此类产品或服务的水平、辐射或服务范围、产品价格或服务费用、供求平衡分析,本项目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等内容的评估。

  (四)建设规模与产品(或服务功能)方案。主要评估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具体,项目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经济、合理;项目能为社会提供哪些产品或服务,产品组成方案是否科学、合理,覆盖面或受益范围多大等。

  (五)项目选址方案。主要评估项目建设地点选择的依据和理由,选址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建设地点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基础设施、水资源、能源及原材料供应等是否满足项目需要。

  (六)项目建设方案与建设内容。主要评估项目建设方案确定依据及其科学、合理性,建设内容是否具体,构成配比是否经济、合理,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适当,各类工程设施的布局、设计是否满足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是否安全、可靠。

  (七)工艺(农艺)技术与设备选型。主要评估项目采用的主要工艺(农艺)技术路线、流程是否先进、适用、可行,引进国外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工艺设备选择的依据是否充分,设备选型是否科学、合理,有无设备清单,价格是否合理。

  (八)其他工程措施与配套设施。主要评估项目建设或投入使用所需原材料、燃料、供电、供热、交通、运输等方案是否落实、可靠,拟建相关工程措施及配套设施的合理性及其规模等是否恰当。

  (九)环境保护措施方案。主要评估项目和所在地区环境的互适性,拟建项目有无“三废”排放问题,主要污染物及排量多少,治理措施及费用,治理后能否达到环保要求等。

  (十)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主要评估项目建设和投入使用的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运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科学、合理,实施进度及项目招投标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十一)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主要评估投资估算内容是否齐全、详细,估算依据与结果是否准确、合理,各种取费标准与费率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可行。

  (十二)效益评价方案。主要评估项目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内容是否齐全,评价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新增生产(科研、检测等)能力及其测算是否科学、合理。非经营性项目建成后能否持续、稳定运行,其运行费用如何解决,经营性项目财务评价指标能否达到行业平均值。

  (一)设计依据。主要审查方案设计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还应审查是否符合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

  (二)总平面设计。主要审查总平面设计构思意图及布局是否科学、合理,与周边环境是否协调,竖向设计、交通组织、绿化景观、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留有扩建、改造或进一步发展的余地。

  (三)建筑设计。主要审查建筑设计是否满足功能需要,是否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建筑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如通风、采光、日照、出入交通、防火、节能等),是否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等。

  (四)结构设计。主要审查结构设计依据是否正确,结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所选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安全可靠。

  (五)公用工程设计。主要审查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动力、燃料等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与标准等。

  (六)投资估算。主要审查估算依据、编制方法、编制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是否正确、合理。

  (一)设计依据。主要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还应审查是否符合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

  (二)总平面设计。主要审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工艺设计是否满足功能需要,空间处理、交通组织设计、控制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建筑设计。主要审查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筑设计说明是否完整,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平面设计是否满足使用功能或生产工艺的要求,立面设计是否简洁、大方、实用,是否与周围的环境空间相适应等。

  (四)结构设计。主要审查设计依据是否正确,设计条件是否完备;防火、抗震、无障碍、节能、智能化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范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是否安全、可靠。

  (五)建筑电气设计。主要审查设计说明是否清楚、完备,变电、配电、照明、火灾自动报警、通信、防雷、接地等电气系统设计内容与图纸是否齐全、合理。

  (六)给水排水设计。主要审查设计说明、给排水总平面图、建筑给排水平面图及主要设备表是否齐全、合理。

  (七)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主要审查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及设备表是否齐全、合理。

  1.总概算编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项目的建设内容相一致,编制的方法、归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计算依据是否准确和符合当地定额、费率有关规定。

  2.是否按规定编制了各专业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概算书,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正确,工程数量是否准确、无误。

  3.仪器设备配置、选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原批复范围,价格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5.工程建设其它费用计取是否合理,计取的费率和计费基数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当地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

  6.预备费的计费标准是否合理,所涵盖的内容是否合理,计费费率是否依据充分。

  7.建设总投资和各分项工程投资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投资结构是否符合批复要求;超批复、超标准的原因和依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过初评和详细评审后,各专业专家应当就评审内容出具书面意见,经项目评估单位汇总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评估报告应当尊重客观事实,有确切的评判依据,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政策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到真实、可靠、科学、合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评估报告,由文字说明和必要的附件、附表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详细评审通过的项目,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提出肯定意见和结论。对项目的市场预测、建设条件、工艺(农艺)技术等内容进行定性评价,对建设内容与规模、工程措施、设备选型、建设投资等做出定量评价,对不合理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并附建设内容与规模、概算、土建工程建设标准和仪器设备核定表。

  详细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评估报告应当提出否定、退回修改、补充材料等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评估单位理应当按照项目审批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并向项目审批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评审情况,就评估报告的内容回答相关人员提出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的提交时间自评估委托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估报告的提交时间自评估委托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项目审批单位对评估单位提交的成果文件、资料,按照事先约定的格式要求及数量进行逐项验收。合格者予以接收并办理验收手续;不合格者按要求补充完善,直至符合要求时正式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审批单位及有关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项目评估单位理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单位视情况责令改正、警告、终止评估;构成违法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三)在规定的评估原则、程序、方法和统一要求以外,向专家暗示或施加倾向性影响;

  (四)违反规定泄露评估资料、评估工作人员、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及专家评估意见;

  (五)索取、接受评估对象或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好处;

  第三十二条项目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政、回避和保密等规定,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履行评估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单位视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宣布评估意见无效、取消本次或今后参加评估活动资格;构成违法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一)索取、接受评估对象或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别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好处;

  (三)篡改项目申报文件,擅自复制保留、使用和泄露项目申报文件中的有关内容;

  (四)擅自修改已形成的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未经许可使用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

  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 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2012年10月修订)》的通知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农业农村部党校)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商会)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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