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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a8直播免费    发布时间:2024-12-16 18:04:41  点击量:【1】次 

  《宿迁市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宿区政发〔2022〕44号)等法律和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宿城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文件规定,运用专业方面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进行审核检查,合理确定项目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实施,根据自身的需求能够最终靠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合乎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机构”)和专家协助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运行机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坚持合法、公正、客观、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定额选用、规费计取、材料加工计取、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合理性的评审。

  (一)评审计划定制: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预算编制及资金安排的同时,整理需要评审项目,同步向区财政局申报项目评审计划。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形成年度财政投资概算评审计划,并书面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未纳入计划项目不得实施建设。

  (二)评审项目申报: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和项目建设进度,在实施招投标至少前1个月报区财政局审核。

  1.对需要评审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送审核资料,区财政局依规定组织评审。

  2.区财政局向项目主管部门出示评审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3.项目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由区财政局召集主管部门、建筑设计企业及相关专家集体会商解决。

  (三)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申报评审项目,执行评审意见,实施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

  (五)安排评审专项经费预算,按规定向受委托协审的中介协审机构、专家支付评审费用。

  (一)负责贯彻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的申报,及时通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配合评审工作。

  (四)涉及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供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完整、准确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项目投资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之内。

  (三)积极努力配合区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中涉及补充资料的,应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项目资金安排、控制成本的重要参考是依据,是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不得安排财政资金、实施招投标。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出现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概算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评审。调整未经评审的,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可按规定暂缓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协审机构或专家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误、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区财政局有权终止其协审服务;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法律和法规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区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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