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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a8直播免费    发布时间:2025-01-02 17:01:43  点击量:【1】次 

  

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招聘事业编制管理人员、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部属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部属事业单位招聘须在编制范围内,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基础,按照岗位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在空缺岗位或经批准特设的岗位内招聘工作人员。

  第五条部人事教育司是部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部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部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对本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承担监督责任。

  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负责指导、监督组织本系统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

  第六条部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面向全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凡合乎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招聘船员、潜水员、航标工等紧缺专业、艰苦工作岗位的,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六)项的规定,但须经部人事教育司批准。

  第八条部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对求职者设置违反国家规定的歧视性条件要求。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部属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列入招聘范围。

  第十条部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部人事教育司报送下一年度的招聘计划。经部人事教育司汇总审核后,报部批准。

  第十一条部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批复1次。确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更招聘计划的,须按程序报部人事教育司批准。

  第十二条部属事业单位根据部批复的招聘计划,制定本单位招聘方案并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招聘方案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部属事业单位理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和有关信息,发布时间距离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聘公告发布的内容应与批准的招聘计划和报备的方案一致。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部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接受报名及资格审核检查等工作。对应届毕业生应当核实简历信息、就业推荐表、成绩单、身份证等材料;其他应聘人员应当核、学位证、身份证、职(执)业资格证等材料。

  第十五条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面试由部属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参加笔试、面试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和比例要求。

  第十六条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知识应用能力和专业素质。笔试应当包含中国的基本理论和法律知识等内容。行政能力测试可以不列入笔试命题范围。

  笔试由部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或直接认可(使用)省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当年组织的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招聘的笔试成绩。

  第十七条面试工作由部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实际在做的工作能力或技术技能水平,可根据岗位要重点进行专业能力测试或操作技能测试。

  第十八条部属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具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才、艰苦岗位专业人才,经部人事教育司同意,可在特定的范围内采取专项考试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考核应当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及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全面。

  第十九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应当组织体检。体检人选应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排序和岗位招聘人数确定。体检标准原则上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岗位任职条件有特别的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条部属事业单位理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和资格复审,全方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等情况。对重点岗位人员或在考察中发现疑点的,应当到应聘人员学习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当地考验查证核实。

  第二十二条部属事业单位理应当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应当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拟聘岗位、毕业院校、原工作单位等内容,并同时公布部人事教育司和本单位纪检部门监督电话或信箱。

  第二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新聘人员报到时,应当审核人事档案。实行人事部门经办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复核、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把关的三级审核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审核责任。

  第二十五条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六条部属事业单位要将公开招聘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谨慎保管备查,保管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七条部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凡与部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丈夫妻子的关系、直系血亲、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对在考察和资格审核检查过程中把关不严,应当发现而未曾发现问题,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对应聘时所提供的材料负诚信责任,凡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招聘禁止情形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予以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部属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人员的,须报部人事教育司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部属事业单位招聘事业编制以外的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招聘工作人员审查把关不严,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部属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招聘人员的管理规定,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6日起实施,原《交通部直属部属事业单位人才招聘管理办法》(厅人劳字〔2007〕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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