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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8直播免费    发布时间:2024-12-14 00:50:10
详细介绍

  

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为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逐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19〕31号)和《市委 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常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补助,由各类创新主体承担,纳入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管理,并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根据科学技术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动态调整。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以激发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评审咨询专家等。

  (二)编制年度市科技计划及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发布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并且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下达、实施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五)建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科技专家库等,委托和指导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进行开发和维护;

  (六)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和评审(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辖市(区)科技行政主任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等,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协助或受托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管辖区域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材料,负责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等项目的结余资金追回等后续处理工作;

  (一)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二)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和实施管理工作,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承担法人责任;

  (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相关统计情况,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验收,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五)建立完整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一)受托承担市科技计划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核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常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科学技术创新的需求设立市科技计划,主要包含基础研究计划、“揭榜挂帅”科技攻关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政策引导计划等,在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

  (一)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前资助、中期资助、后补助项目、配套补助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项目实施时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中期资助项目是指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计划在阶段目标完成后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或取得成果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配套补助项目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获得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资助(300万元以上),给予特殊的比例的配套补助。

  (二)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前资助及中期资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点项目可采取分阶段拨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科技拨款总额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三)按遴选立项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竞争择优和定向组织项目。竞争择优项目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证),择优给予立项的项目;定向组织项目是指根据科学技术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和给予资助的项目。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科技需求,一般于每年初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并及时发布。

  第十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多方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或行业协会等意见及建议,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详细的细节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常州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常高校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投入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未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或与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六)对重大创新平台、重点人才,根据真实的情况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合乎条件的单位根据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相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来初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规性、完整性,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和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指南和审查要点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报单位是不是具备申报资格,申报项目是不是满足申报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等。若提交的资料不完整,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上补充提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由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组织并且开展,按照不同遴选立项方式采取对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是依据。项目受理审查及公示情况、项目评估工作方案须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竞争择优类项目应根据项目所属领域合理分组、遴选市科技评估专家库内评审专家,一般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评审,视项目情况可增加现场答辩、现场考察等,形成综合评审咨询意见。对重大创新平台、“揭榜挂帅”项目,根据自身的需求可聘请不在市科技评估专家库内的评审专家。对根据特定科学技术创新需要组织的定向项目采用专家论证方式形成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制定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项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审咨询意见格式、评审组织工作纪律等;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小组成员专业方面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评审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做量化评分,有必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同时对申报单位财务情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做量化评分。评审应符合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咨询意见和资金预算规模拟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中期资助、后补助方案。对配套补助项目,根据上级立项文件拟定配套补助方案。上述方案均须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对外公示(有保密要求的除外),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或资助。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下达年度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和资金。立项文件印发后,前资助、中期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对项目的研究内容、任务目标、经费预算、主要考核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参加单位及研发团队等内容做约定,并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第二十八条重点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时间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市科技局。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阶段检查,根据工作有必要进行抽查。对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分年度拨款项目结合实际需要最多开展一次阶段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阶段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以及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研发人员,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若发生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科技局研究同意,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且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报市科技局。延期申请只能一次,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报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项目因弄虚作假或其它客观不可预见事项而不予执行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一定程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发文予以撤销立项。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包括验收申请、验收组织、证和材料归档等环节。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合同考核目标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项目验收。对以往项目实施管理和绩效评价优秀三次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一般项目可以自主验收。后补助项目不组织验收。

  (一)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表、合同书及调整批复、工作总结、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重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财务审计申请,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重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要求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一般项目(指导性计划除外)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科技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1.会议验收。原则上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形式。会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具有相关性的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至7人,其中技术专家3至5人;专家组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协助聘请,并报市科技局同意;专家组组长应具有副高或以上的职称。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进行验收,可采取查看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形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2.书面验收。原则上一般项目采用书面验收的形式,由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书面验收按季度采用集中评估的方式,聘请具有相关性的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评估组,一般3至5人,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三)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总结结题”。项目完成合同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经费使用合规的,可做“通过验收”结论。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可做“总结结题”结论,不记入信用记录。

  (四)证和材料归档。“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网上流程申请验收证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纸质验收材料进行归档,市科技局出具验收证书。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申请终止项目,并提交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申请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

  (三)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客观原因,无法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程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终止的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强制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项目经费使用故意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以及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12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媒体上发布公告,要求承担单位在指定日期内提交结题材料,到达指定日期仍未提交,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终止的报告并附佐证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强制终止并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机制,注重重大项目中长期创新绩效,可在项目完成后2至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十九条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评审(咨询)专家和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在实施和参与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具体按《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括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费、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等。前资助、中期资助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编制科目预算时只需测算总额。后补助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第四十一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第四十二条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有关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不含)部分为25%,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为20%。

  第四十三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并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市级科技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申请终止和强制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均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第四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或专账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监督工作一般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财务审计、绩效评估等方式。监督最重要的包含对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履职尽责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治理、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绩效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评估专家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规范、公正、廉洁、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对监督中发现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约谈、解除委托协议、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以及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健全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须遵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市科技局对收到的异议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异议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五十一条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与项目或异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回避。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觉得项目管理中存在回避事由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回避的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不是回避。

  第五十二条加强市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励惩罚机制。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阻挠规避监督检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不记入信用记录。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和程序,但支持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五十五条完善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全程记录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

  第五十八条对配套补助项目,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按上级有关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其他科技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上的支持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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