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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a8直播免费    发布时间:2025-04-28 23:47:44  点击量:【1】次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统筹规范全州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政务信息系统相互连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号)、《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预算单位项目规划、备案、立项、建设、验收、运维、资金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涉密项目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保密法律和法规相关规定。非州级一级预算单位项目由所属州级一级预算保障单位统筹建设报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不含国企、医院、高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财政性资金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支撑平台、业务系统、公共视频监控、物联感知设备和安全保障设施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项目建设和运维。

  通用设备(包含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等)、行业专用设备(警用装备等)和楼宇智能化项目(含会议室、视频监控、内部局域网等)原则上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整合存量、严控增量、迭代贯通,依托州政务云、甘孜云、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等集约化建设,实现共建共享。

  第五条州级单位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单位应将项目方案报州委网信办、州数据局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和前置数据共享审核备案。

  第六条非信息化项目中含有政务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信息化建设部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八条州数据局负责统筹管理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州级部门负责职责内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一)州数据局负责统筹项目发展规划、监管、调度及专家咨询队伍组建(可购买第三方咨询服务);负责政务云、甘孜云、电子政务外网、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指导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建设,推进数据共享开放;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前置备案审查。

  (二)州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州数据局、州财政局下达财政性资金项目资本预算,指导做好项目储备和年度项目计划编制,会同州数据局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含投资概算)审批、立项审批等。

  (三)州财政局负责统筹项目预算安排、采购监管、预算评审、资金变更审查、资金使用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州委保密机要局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管理、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督促“三同步一评估”落实与整改。

  (六)州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审查与监督,督促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九条州数据局依照国家、省指导方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完善数字甘孜建设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共性能力支撑平台由州数据局统筹建设,为各级各部门场景应用和业务系统建设提供支撑服务。

  第十一条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严格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所需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新建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充分的利用已建成的共性能力支撑平台,并依托政务云平台部署;已建非涉密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托甘孜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储备、备案、立项审批、初设批复、实施管理、验收管理、运行评价等工作,已建存续项目全量录入该平台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

  第十四条州级单位应明确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需求调研、规划编制、招标采购、项目实施、运维管理、网络安全、绩效评价等。

  第十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根据本部门发展需求开展项目规划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主单位、主要任务、建设依据、必要性、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建设、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及理由等。

  (二)技术方案。包括需求分析、建设内容(含新建系统与原有系统的关系)、实施方案、数据共享目录、云资源需求、网络安全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密码应用建设等。

  第十六条州级单位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向州数据局申报下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州数据局负责审查申报的项目,审核检查通过的纳入项目储备库。3年内未启动的储备项目,自动退出储备库,退出后仍需建设的须重新申报。未纳入储备库的,原则上不予立项审批。

  第十七条上级机关组织申报或需州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前须报州数据局初审;上级审批通过后,报州数据局备案。

  第十八条实行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合前置审查、审核备案和立项审批制度。州数据局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建设资金规模、项目必要性和成熟度等,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编制下年度州级项目建设规划,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鼓励州级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开展全州统一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跨部门建设的项目,牵头部门负责履行项目备案、审批等程序。项目方案设计阶段需明确参与建设的各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及规模,明确各部门建设内容与总体工程之间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规范,确保建设内容无重叠。

  跨层级建设的项目,州级部门应承担统筹规划职责,履行备案、报批等程序。根据事权划分各级建设内容和资金。

  第二十条审核备案和立项审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含投资概算)等内容。已纳入年度州级项目建设规划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一)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项目需求方案。

  (二)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报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需求分析、必要性分析和可行性分析内容。

  (三)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独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投资概算。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建设的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报告,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并明确数据共享、数据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批立项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和建设或服务采购。

  第二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业主单位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时,以独立章节陈述调整内容及理由等,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应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应急项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

  第二十五条通过审批立项的项目,须在1年内启动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须依据项目的规划目标、政策导向、市场环境、前期筹备情况等因素重新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实施、调整后实施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六条鼓励业主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七条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可以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变更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明确资产金额来源,并按照《甘孜州州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0%(不含)、调整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下且低于中标价10%(不含),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单位研究调整,并向发改、财政、数据等部门报备。

  (三)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设计企业须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州数据局报备招投标文件、合同、验收报告等阶段性进度资料。州数据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调度、管理和督办,不定期抽查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建筑设计企业应予配合。

  第三十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建设,业主单位在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中录入项目进度信息和数据共享目录清单后,向州数据局提交验收申请,审核通过的,由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并向州数据局报备验收结论。

  第三十一条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再批准业主单位新增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可以验收。

  (一)未按要求与数字甘孜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开放。

  (二)未按设计的基本要求开展网络安全备案审查、软件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三)未取得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证书。

  第三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电子文件档案管理,确保项目资料归档、移交、保存、利用等环节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接,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脱敏处理后对接。

  第三十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管理按照“谁建设、谁主管,谁运行、谁负责”原则,实行业主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应明确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应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使用管理,动态清理关停功能与业务脱节、长期空置、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系统,整合分散独立的系统,并向州数据局报备。

  第三十六条实行跨部门后评价工作机制,开展项目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原则上终止该项目运营使用。

  (一)业主单位应按项目周期对项目投资控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开展自评,并将评价报告报财政局。财政局结合自评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二)网信办、保密机要局、公安局、数据局结合财政局的评价意见,对项目开展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和等保制度落实情况、网络安全运营情况、商用密码应用情况和数据共享协同情况等做综合评价。

  第三十七条鼓励关联性强的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探索统筹运维模式,降低系统运维成本。

  第三十八条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债券资金、援建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九条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循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申报项目预算,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四十条运维期结束后,综合评价合格且仍需持续运行的项目,原则上由州财政局安排运维经费。州财政局按程序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应落实专人从事数据资产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并做好资源编目、数据采集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的知识产权和资产需约定归业主单位所有。

  第四十三条业主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健全落实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保障数据资产安全,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十四条业主单位应遵循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法律和法规及标准,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选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将信创产品应用、商用密码使用、网络安全及数据共享开放情况纳入项目绩效管理范畴。

  第四十五条网信、保密机要、财政、公安、数据、档案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数据共享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单位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审计部门依法加强项目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

  第四十六条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越权、违规审批项目,未依规核定、调整投资概算或因业主单位主观问题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等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依托甘孜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备案审批。具体备案审批规定由州数据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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