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展示 > 海参 晶澳科技(002459):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a8直播免费    发布时间:2025-11-23 03:21:18
详细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作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成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从公司所属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六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公司的情况,聘请若干名熟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员工为兼职审计专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法律、会计、经管、工程技术等有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联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做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做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该依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有关的资料,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会引起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全方位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有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并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汇总的评价结果和评定的内控缺陷为基础,综合内控工作整体情况,客观、公正地编写内控评价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最终审批出具;(六)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 在批准的范围内,审计所有的工作,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二) 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三) 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对象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五)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做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对有关文件、内部审计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相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努力配合,不可以设置障碍;

  (六) 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向管理层反映。对没有办法进行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立马停止审计工作并发表责任声明书;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映;

  (九)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十) 在公司一些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对于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一) 依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与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规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 拟订被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三) 审计人员通过审核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来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四)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五) 对重大审计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六)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罚通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向审计委员会和反舞弊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审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结论,反舞弊委员会依据复查结论,出具最终结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规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真实的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该依据内部审计部门出示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有关的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合乎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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